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人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观恶性比收受贿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大得多。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物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的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得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来看,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正在谋取科,尚未谋取的利益,还包括谋取到了全部利益和谋取到了部分利益。也就是说,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
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信息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因为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不应当得到收入,应视为非法收入,其性质属于受贿。
第3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刑可到死刑)。这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要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四川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
例如:被告人某丙受贿案
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有限徒刑。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除了搞好现有的经营、生产项目外,还要寻求一系列的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以达到企业的日益完善和壮大,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占有一席之地。由此而来,就涉及了企业的内部机密问题,也就是社会上通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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