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上风电开发建立管理方法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标准海上风电开发建立秩
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安康开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
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立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展规划编制和管理;
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开展规划;适时
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开展规划进行
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
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开展
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
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开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展规划提出用
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
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
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
生能源开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开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开展
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
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开展规划,核准具备建立条件的海上风
电工程。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开展规划的海上风电工程,开发企业不得开展
海上风电工程建立。
鼓励海上风电工程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立。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
核准建立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开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支持海
上风电开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工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上网电
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工程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立方案和建立条
件,办理工程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
确海上风电工程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
完成通航平安、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
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方法的规
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工程建立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
海岸线资源的原那么,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
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工程建立。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工程建立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
占用海域面积和平安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
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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