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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9
建立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立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监制
中华人民国交的施工图成果交付给发包人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据以上支付表中的支付比例和费用支付给设计人;
设计人提交的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交付给发包人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据以上支付表中的支付比例和费用支付给设计人;
待本工程通过竣工〔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据以上支付表中的支付比例和费用支付给设计人;
上述每笔款项支付前,乙必须提供收款单位与本合同签订单位一致的正规、等额、合法、有效的行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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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付款应由乙统一发出申请,经甲确认后快递发票至甲办理请款。
假设发包人未能在以上时间付款并经乙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设计人设计费,则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付给乙违约金为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相应局部的设计费之千分之二计算。
设计人乙丙分工式:
乙为工程总协调,负责总体协调业主沟通及对工程使用的合理性和整体效果及设计质量的总体把关。丙为技术总负责,确保工程符合现行技术规,对工程的平安性可靠性负责。
案阶段
根据甲的设计任务要求,建筑单体设计应到达规定的案设计深度要求。设计人负责建筑总平面设计、建筑专业设计、效果图制作、设计总说明及建筑局部文字说明。案阶段的成果整理及制作由设计人负责完成整理, 并审核签章后交付甲。
施工图阶段
设计人完成整体施工图设计,同时完成与外立面有关的节点设计,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并控制设计质量的工作。
现场效劳阶段
设计人均需及时配合解决现场问题。跟踪工程施工过程直至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现场代表到现场及时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需设计人员留驻现场时应另行签订补充效劳协议。
第十条发包人及设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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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有关标准进展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工程、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经双协商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经双协商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条件。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提供的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并限期要求设计人进展修改。
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始终不能令发包人认同,发包人将有权要求更换设计人工程组设计人员。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合同外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工程,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和设计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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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对该设计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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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应按技术规、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展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及省市、地公布现行的相关规程、规,工程建立标准等强制性条文。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围的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工程开场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展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交付施工图后在一年工程尚未开场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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