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土地及建筑物预定买卖协议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_________社区(以下称本社区)取得安排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标的
乙方依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契约买卖标的全部权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办理全部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件协作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以下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转登记:
(一)依本契约商定之付款方法,已缴清本契约买卖标的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之拖延利息。
(二)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之,倘为协作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内供应,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第十条 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展交屋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乙方应于甲方给付全部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
二、甲方应于收到交屋通知___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内协作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协作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限。
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甲方须缴清全部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全部权状、房屋保固书、住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管是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瓦斯根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税费负担之商定
一、地价税:以土地完成全部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
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全部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契约标的土地全部权日起二十日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值税。
四、全部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花税、契税、规费及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
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交屋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之处理
一、本契约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甲方权利时,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时,甲方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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