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切合合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拟订本规范。
第 条 本规范合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含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张口面积不该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1/16. 第 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
采纳不易积灰、易洁净的资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 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目可按每 50 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
宜小于 ,并应采纳圆滑、不渗水和易洁净的资料,且不可以留有沟槽。
,台面宽度不
第 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含门厅、过厅、歇息室、卫生间、卫生间、收款处、饭票销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 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质需要设置。
第 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备和卫生间应切合以下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卫生间和卫生间,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卫生间, 卫生间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卫生用具设置数目应切合表
的规定:卫生用具设置
数目卫生间中洗手盆
洗手水龙头 洗碗水龙头
卫生间中大小便器餐馆
一、二级 ≤50座设 1 个,〉 50 座时
每 100 座增设 1 个 ≤100 座时设男大便器 1 个,小便器 1 个,女大便器
1 个;〉 10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男
大或小便器
1 个,女大便器 1 个三 ≤50座设 1
个,〉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饮食店
一 ≤50座设 1 个,〉
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二 ≤ 50座设 1 个,〉 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个食堂 一
≤ 50座设 1 个,〉 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个
≤50座设 1 个,〉 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二 ≤50座设 1 个,〉 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个
≤50座设 1
个,〉 50 座时每 100
座增设 1 个三、卫生间地点应隐蔽,其前室进口不该凑近餐厅
或与餐厅相对;四、卫生间应采纳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纳手动式开关。
第 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 不该扰乱就餐者通行, 距人行道宜有适合距离, 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备。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阻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第 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依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质需要
选择设置以下各部分:一、主食加工间 —— 包含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二、副食加工间 —— 包含粗
加工间、细加工间、 烹饪热加工间、 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别加工间; 三、备餐间 —— 包含主食备餐、
副食备餐、 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独自设置; 四、食具清洗消毒间与食具寄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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