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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117,10282043.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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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与代位权 117 10282043 吕明艳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 年3月12日, 向乙公司借钱 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 15万元,借期 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倍,至同年 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 未盈利,到了 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丙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 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丙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丙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丙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针对本案分析: ?? ?? ?? 甲违约? ?,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 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 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即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 ?分析: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 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放弃对其债务人丙单位享有的债权, 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其债权人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本案中,债务人甲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到了债权人乙公司的权利,债权人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甲的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乙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单位行使代位权。要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样的由此可见,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规定时限的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债务人负担。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比较异同?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作为行为, 保障责任财产的增加,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 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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