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总 如此
第一条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领导下的学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社联积极贯彻中央16号文件以及共青团程及学校现行相关规定,并服从团委和社联的统一管理;
3、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4、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5、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
6、发起人的学生证和某某原件和复印件;
7、发起人简历和指导教师简历。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应遵守本章程和校内现行相关规定,并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明确如下事项。
1、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及管理;
4、内部组织机构;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生社团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同意并登记注册后,可开展试运行活动。
〔四〕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学生组织不能在校内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五〕学生社团如需制作本社团的印章,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未经院团委批准同意私自制作和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学生社团的印章模本、印微模本、会员证模本等应报仲裁委员会备案;
〔七〕社团通过批准成立后有一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不得招新,试运行期内如果院团委或仲裁委员会发现问题可以延长试运行期直到通报取消该社团;试运行期满,经院团委批准,方可正式宣布成立及正式开展活动;
〔八〕社团招新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并在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指定时间内统一招新;招新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告招新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并到办公室注册;
〔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请院团委视情况对学生社团做出警告直至通报取消学生社团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召开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应占该社团在册并在校的会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时间应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委派三名委员列席;
〔二〕经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并做出注销决定的学生社团,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注销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注销原因以及注销社团的会员、物资等的处理方案;
〔三〕仲裁委员会受院团委的委托对拟注销的学生社团进展审查,确定该学生社团是否具有注销的必要性,并参与处理注销过程中和注销后的问题;
〔四〕学生社团注销后原社团的物资应该统一上交到院团委管理;
〔五〕学生社团注销后半年前方可由其他人员重新申请成立同名或同类学生社团。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本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在仲裁委员会监管下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作为该社团主要责任人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遵守本章程,维护社联形象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院团委和社联的工作,支持院学生会工作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监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根本原如此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根底上,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要求,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效劳。
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仲裁委员会等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如下监视职责。
〔一〕监视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和社团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视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展活动;
〔三〕监视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
如下情况的,仲裁委员会应报请院团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分。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展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松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展活动而不听劝
阻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将本学期社团工作方案及学期经费使用预算报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备案。对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前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评比工作,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报请院团委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七章 社团会员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凡已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和退出某一学生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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