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一节、劳动合同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双方合意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单方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劳动关系的消灭(终结)。(一)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双方的合意,依法使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基于法定或依法约定的事由,或者基于自身的主观意志,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消灭的情形。其中包括: 1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解除; 2、劳动合同的过错解除; 3、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 1、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解除(1)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硬条件, 工作能力和表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能力不够试用期即被辞, 研究生告公司诉求被驳》 2008 年5月,法学研究生周莉莉通过人才招聘进入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08 年5月至 2010 年6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莉莉担任法律部法务经理职务,每月工资人民币 25000 元,试用期为 2个月。同年 7月初,企业人事部门在对周莉莉进行试用期的综合考察和评估中发现,业务部门向周莉莉咨询“法定代表人的定义、职位范围及法律责任”过程中, 周莉莉仅回答: “现有法律法规中无直接规定, 内容散落于多部法律、规定中”,并附了长达数十页的法律条文,同时企业还向其咨询“中标通知书相关法律责任问题”时,周莉莉均提供法律责任的理论观点,没有实质性和可操作性的观点,后该项工作还是经企业原法律部经理修改才得以完成。由此,企业根据劳动合同中如周莉莉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约定,解除与周莉莉的劳动合同关系。 7月底,周莉莉不服企业的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支持。法院审理过程中,周莉莉认为,自己在任职前向企业提交了入职申请,该申请得到了企业领导的审核,在任职过程中,自己也兢兢业业的工作, 7 月初,企业以不符合任职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则认为,周莉莉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企业法务经理职位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上无懈可击,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认知、了解而设定的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思想状况等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作为被告高薪聘用的法务经理,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薪资水平向对应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能为具体业务部门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原告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定义、职位范围及法律责任”未能作出明确的解释、概括,仅是简单、机械地罗列法律条文来解答业务部门的咨询,而原告提供的法律意见尚需被告原法律部经理修改,未能表现出高级法律工作者应有的法学知识和分析、总结能力,其工作表现不符合一般情形下对于法务经理的普遍认知,故被告认为原告不能胜任法务经理的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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