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五保供养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指导和规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
民政局五保供养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指导和规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管理、部门协作、镇村协议、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服务模式,推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全市所有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先进、交通便利、管理科学,集医疗、康复、养老、娱乐功能为一体,达到省二级以上敬老院的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继续做好敬老院的硬件建设,实现全部镇中心敬老院面貌焕然一新,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市名+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的传统名称。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农村敬老院中普遍开展等级创建工作,通过开展创建活动,逐步完善内部设施,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全面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各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目前,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要保障五保老人的医疗、殡葬,支付敬老院的日常办公、集中供暖、水电、服装、被褥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资金缺口较大。从2008年开始,各镇应负担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的供养费用,由市财政代扣并设立财政帐户,专款专用。没有实行集中供养或集中供养率达不到上级要求的,补助费留于财政专户,不得侵占挪作它用。各镇、村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和实物配套力度,具体标准由镇、村协商解决,并发动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关爱老人,通过社会捐助、慈善资助等各种融资渠道提高五保供养的标准。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大五保专项资金管理力度,严禁截留、挪用五保供养资金。
(三)努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要配齐配好院长和护理人员,按照与供养人数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选配政治素质高、尊老爱老、充满爱心、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热心“五保”事业、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服务技能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担任院长和护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院长职责、考勤制度、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要切实解决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普遍推行“三化服务”,一是实行分级化服务,根据供养人员健康状况及年龄大小,实行分级护理;二是实行个性化服务,建立供养人员档案,详细记录供养人员生理生活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三是开展多样化服务,注重开展丰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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