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 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事项:(请在以下选项口划“V”
□报送登记文件口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口其他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 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事项:(请在以下选项口划“V”
□报送登记文件口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口其他事项: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同意□不同意口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同意口不同意口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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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1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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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意事项: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 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应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 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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