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主,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第二章 调解、仲裁组织
第三条 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若调解成立时,其调解书或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未成时,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组成临时仲裁庭对其进行仲裁。
第六条 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对仲裁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临时仲裁庭一般由四人组成,其中主裁1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第八条 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万元—50万元的纠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万元以上的纠纷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裁。
第三章 仲裁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在受理范围内。
第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清、申请要求不明的纠纷,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一)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内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2.仲裁请求事项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及证据来源。
第十三条 受理
(一)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受理后,即提请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通知并送达申请书副本。不受理时即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七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第十五条 调查
内裁庭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后半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主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主持进行。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成
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