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财产处理管理
固定财产办理管理
为规范固定财产办理的行为,防备国有财产的损失或流失,对固定财产的办理规定以下:
固定财产处理管理
固定财产办理管理
为规范固定财产办理的行为,防备国有财产的损失或流失,对固定财产的办理规定以下:
固定财产办理管理原则:
,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财产,应依据财政部2006第36命令《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管理暂行方法》由单位一致管理和办理。办理方式包含销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钱币性财产损失核销等。
、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办理,以及单位
价值也许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的办理,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财产的办理报主管部门审批。
各部门对据有使用的固定财产进行办理时,一定依据
程序和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供给相关资料,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办理。
对长久不用闲置的固定财产要实时提出办理建议,归
口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办理。
待销售报废的固定财产,百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经相关
部门技术判断报上司部门同意后,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论通
过,以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办理。
办理固定财产的收入需所有归入财务部门一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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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财产处理管理
医院固定财产办理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本单位
财务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依据上司主管部门对国有财产办理事项的批复,实时
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固定财产办理范围:
已过使用年限,技术性能落后已没法知足工作需要或
长久不用闲置的设备及器械;
设备仪器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坏、丢掉等;
丧失原有功能,经技术判断没法修复、没法持续使用
或修复成本高出凑近新购价格,一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设备仪
器。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吻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够改装
利用或国家规定应裁减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设
备仪器;
因原设备仪器布置场所发生改变没法拆卸迁徙或继
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仪器。
固定财产报批办理权限:
固定财产发生产权转让、注销产权、无偿调出、销售、
报废和报损等事项时,一定经过审批程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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