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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民法中的“人”的历史沿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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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民法中的“人〞的历史沿革
  浅谈刑法、民法中的人的历史沿革
  人类社会数千年来有原始社会的野蛮,有国王统治一切的封建社会,有社会断层宏大、群众贫困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建立消费资料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社会。无论社会形态的变化万浅谈刑法、民法中的“人〞的历史沿革
  浅谈刑法、民法中的人的历史沿革
  人类社会数千年来有原始社会的野蛮,有国王统治一切的封建社会,有社会断层宏大、群众贫困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建立消费资料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社会。无论社会形态的变化万千,人,始终是每一种社会形态的基矗只有在人这个逻辑根底之上才能对社会、法律进展符合本性的研究,除开了对于人这个概念的研究而进展人类社会和法律的研究只能是本末倒置,失其根本。
  法律对于人的调整,有私法上具有完全自知、完全自由,也是平等的自然人以及拥有独立财产、承担独立责任的法人;也有公法中对其行为负责的刑法人。既然人是法律逻辑最为原始的基元,我们对于人的研究也是极为必要的。私法中的人与公法中〔详细地说即刑法〕的人的异同比较对于我们看清法律体系中的人有极大好处。
  〔一〕刑法中的人
  刑法理论的开展过程中有两种根本的学派旧派与新派。两大理论学派对于的人的研究都有着其背后对其影响宏大的社会环境。旧派产生与18世纪中后期,这一时期的刑法理论处于封建社会的边缘阶段,因此对于封建社会中恣意、残酷的刑法反对最为强烈,以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然法理论为其思想基矗古典刑法理论的刑法人观念认为,刑法中所议论的人,都是可以鉴别善恶、可以弃恶从善、有自由意志和自我规律才能的社会一般人。【1】当时的社会大环境是封建社会的逐步衰败而资本主义的开展日益受到封建制度的抑本文由论文联盟搜集整理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开展需要在社会中倡导意志自由的人,刑法人具有自由意志,即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这种绝对的意志自由论认为,所有的人都可以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理性地选择行为。【2】这种纯朴的对于人的认识在如今看来确有其缺乏之处,但那时的人民只有在这样的思想鼓舞下才能有足够的勇气向蔓延千年的封建制度发起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这种纯朴的以意志自由论为根底的刑法理论变得不切时宜,欧洲进入资本主义的国家出现越来越多的少年犯、惯犯等等,这些问题威胁着新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因此刑法理论对于人也有了新的研究,在新派刑法理论中,刑法学家对于犯罪学的研究更加深化,他们认为社会中的人施行一定的犯罪行为是不具有自由意志的,刑法人也以决定论为主流思想,即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其本身的自由意志所决定,而是由人的基因遗传、社会环境、生理因素等等所决定。也就是说刑法中人及其行为成为了基因等因素的奴隶。
  现代刑法理论中对于人的认识较之前的新旧派理论有较大改观,笔者认为现如今社会,由于各种商品消费的开展,个体人处于较大的风险中,在将来这种社会经济的开展所带来的危险会越来越大,因此现代社会以及将来,具有风险意识的自主刑法人才是其所应有的新相貌。
  〔二〕民法中的人
  民事主体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是在民法上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然而民法中的人却有着比在刑法中的人更为宽广的内涵。民法中的民事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律所拟制出来的法人〔合伙的财产及其所负担的责任均不具有独立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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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冷瑟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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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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