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300 字行政上诉答辩状范本 4300 字行政上诉答辩状范本答辩人: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花岗区工商分局地址:遵义市中华路电话:( 0852 ) 8822464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花岗区工商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姓名:王云性别:男年龄: 43岁民族:汉族职务:副局长工作单位: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花岗区工商分局住所:遵义市万里路电话:( 0852 ) 8832518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汉族职务:主任科员工作单位: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遵义市工商局宿舍电话:( 0852 ) 8233193 答辩人因上诉人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答辨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8) 红行初字第 26 号行政判决, 提出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赂贿,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于 2007 年7月1 日依法对上诉人遵义中审会计师 2 事务所为获取评估业务交易机会, 以协作费、咨询费的名义按双方事前约定的比例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行贿一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 上诉人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评估业务,于 2001 年2 月起与建行遵义分行开始合作抵押物资产评估业务, 双方约定建行遵义分行利用其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形成的垄断地位将信贷业务中涉及的抵押物资产评估项目推荐介绍上诉人评估;上诉人收取评估费后按 50% 比例支付给建行遵义分行, 但一直几乎没有业务, 2004 年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将支付协作费比例改为 4:6 (上诉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 40% ,建行 60% ), 2004 年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建行遵义分行推荐的业务五笔, 收取评估费 22, 0元, 缴纳税款 1, 0 元,按照约定比例,支付给了建行遵义分行业务协作费 13, 元; 2005 年双方再次重签协议,协作费比例调整为所收评估费税后的 3:7,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 30% 、建行 70% ), 2005 年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接建行遵义分行推荐的业务四笔,收取评估费 165, 元,缴纳税款 9, 0元, 按比例支付给了建行遵义分行协作费 101, 0 元,从 2004 年4 月起至今双方共合作九笔业务,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共计收取评估费 187, 元,上缴税款 10, 元,支付建遵义分行业务协作费 115, 元,自己非法获利 62, 元。[187, (九笔业务总收入) 3 115, (支付建行协作费) 10, (上缴税款) =62, 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至十一): 2007 年 10月 24 日,上诉人提供了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1 )营业执照( 2 )执业证书( 3)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5)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7)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9)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本文由论文联盟 收集整理格证书( 10) 司法鉴定许可证( 11) 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资格证书,共 11 个证书的复印件,证明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能力。证据(十二) :上诉人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陈策英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陈策英的个人身份,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十三) :上诉人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建行遵义分行 2004 年合作项目清单复印件,证明上诉人与建行遵义分行在 2004 年合作 5 个项目,上诉人收取评估费 22, 0 元。应支付协作费 13, 元。证据( 十四): 记帐凭证复印件, 证明上诉人支付 2004 年协作费是以应付业务协作费支付的,金额为 13, 元。 4 证据(十五) :贵州省遵义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建行遵义分行于 2004 年 12月 29 日向上诉人开据收取 13, 元评估费的发票。证据(十六) :支票存根复印件,证明上诉人于 2005 年4 月14 日用转帐支票付给建行遵义分行, 金额为 13, 0元。是由罗勇签收的。证据(十七) :合作项目清单复印件,证明上诉人与建行遵义分行在 2005 年合作 4 个项目,上诉人收取评估费 165, 元。应交税 9, 元, 应支付协作费 109, 0 元。证据( 十八): 记帐凭证复印件, 证明上诉人支付 2005 年协作费是以业务协作费支付
4300字行政上诉答辩状范本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