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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创新学分申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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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院行字[2015]8 号为了鼓励在校本科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本科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本科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为了配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积极推行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Ⅰ类学分之外,还应通过参加创新实践活动获取学分。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 Ⅱ类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 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 按规定获得的学分。其学分数控制在 10 学分以下, 其中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实践获得 2 学分。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出台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第四条教务处是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的主管单位,负责创新实践学分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是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成立创新实践学分认证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学分认证及登记工作。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研究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研究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学院、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受到学院、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第六条“研究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 1)。第七条“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 2)。第八条“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见附表 3)。第九条其他受到国家、省、学校表彰者, 以及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第十条学生在校学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不重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第四章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第十一条每年 9 月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见附件 4), 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确认后,由各学院统一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见附件 5)。第十二条在成绩登记表上,应明确记载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类型(如:研究学分、技能学分或实践学分)。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创新实践学分可以替代任意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 2 学分。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实践学分至少获得 2 学分,最高 10 学分,超出 10 学分者仍按 10 学分记。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 2012 级学生开始执行。附表 1. 研究学分项目和分值 2. 技能学分项目和分值 3. 实践学分项目和分值 4. 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5. 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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