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死亡 0 人,重伤 0 人,直接经济损失 0 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 死亡 1至2人, 重伤 1至9人(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直经损 100 万至 900 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较大事故, 死亡 3至9人, 重伤 10至 49人, 直经损 1000 万至 500 0 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重大事故,死亡 10至 29 人,重伤 50至 99 人,直经损 5000 万至 1 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 30 人以上, 重伤 100 人以上, 直经损 1 亿以上, 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 年 11月 11 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下同) ;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为重大火灾事故; 死亡 3 人以上;重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30 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 7 天内死亡为限, 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 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 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 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 年6月 16 日交通部发布的第 16 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 条规定,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至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至2人, 或者轻伤 3 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至2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 或者死亡 1人, 同时重伤 8 人以上, 或者死亡 2人, 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 年 12月 10 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 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 重大事故 1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 3 人或死亡、重伤 5 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 1 台; (3 )动车、客车中破 1 辆; (4 )货车大破 1 辆; (5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2 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 2 小时。 2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 3 人或死亡、重伤 5 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 1 台或中破 2 台; (3 )动车、客车大破 1 辆或中破 2 辆; (4 )货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4 辆(大破 2 辆折合报废 1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 2 小时。 3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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