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导论(一).doc新婚姻法导论(一)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 195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的停滞、以 198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九十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民法通则》、《继承法》、四个“弱者”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及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司法解释等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多元多层的分散化结构态势。在婚姻家庭法近十多年的渐变发展中,一方面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具体规则不断推出,渊源形式逐渐增多,体系内容日趋丰富, 1980 年的《婚姻法》步入被超越、被分解、被替代的衰微和让位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法》的研究逐渐深入和成熟,法律实务界对修改《婚姻法》的期盼和呼声不断增强,社会现实生活对修改《婚姻法》的客观要求日趋迫切,新中国婚姻家庭法走向要整合、要完善、要发展的重构和新生的历史命运。新世纪之初, 2001 年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的通过和颁行,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顺势而生,应时而生,是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选择和产物,并为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归位和整合进一步奠定了基础。姻家庭亲属关系处于外控力弱化、内聚力松软、抗震力减低的“失范失序”状态;在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准则上呈现多元价值取向,是非、好坏、善恶、美丑失去明确的衡量和评判标准,婚姻家庭关系亦表现出不能并轨的多条流向。由此,婚姻法的“法锁”堤坝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冲击,婚姻法的社会环境混沌无序,多元价值标准游移不定令人无所把握,社会主义婚姻法在各种力量的夹击中显得局促和疲软。要摆脱这种困境,唯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高和强化婚姻法社会权威和力度,通过法律的明确诱导、确认、反对、施控、禁罚为社会树立统一的规范模式,提供明确的价值选择标准,保证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统一归顺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主流轨道上。了结婚、离婚两个环节的登记或管理之外,一直没有专门负责婚姻家庭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机构,缺乏统一的从上到下的有效社会控管力量,使社会上大量发生和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纠纷成为法律的死角和管理的误区,无人问津, 自生自灭,恶性演化,严惩影响了婚姻法的社会环境。 1989 年开始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婚姻管理机构,但该机构有哪些职责权限及如何操作行使其婚姻管理、监督权能均无明确界定,其实际作用尚未映现。第五,在增设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删除了原《婚姻法》第 34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的规定,补充了六项内容:( 1 )针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救济请求权和社会救治责任与渠道。(2 )针对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 )针对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仅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规定“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 )针对因一方过错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引入民事责任制度,赋予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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