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统与国会的关系看美国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彭钰婷翻译 133 班 2013220638 美国联邦宪法作为美国的根本大法, 确立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几大原则, 其中分权制衡和公民权利是构成美国宪法基础与核心的两大根本原则。而其中美国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在吸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糅合了卢梭人民主权的社会契约论并结合美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将分权制衡的原则堪称圆满地运用到实践,成为各国立法的典范。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模式在分权制衡原则指导下,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分属于国会, 联邦最高法院和总统,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其中国会是全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财政权, 通过立法手段制定国家政策。而总统是美国的行政机关首脑和海陆空三军的总司令, 有权任命高级官员 1 。联邦最高法院则拥有司法权,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美国宪法的权力。权力三方的相互制衡简要表现在: 总统有权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 但是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违宪; 总统可以否定国会通过的法律, 而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被总统否定的法律 2 ;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需要经过参议院的确认,而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不合宪法。三权分立的权力构架可以用一幅示意图表示: 1高级官员包括各部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大使,公使和其他高级官员 2称为“否决之否决权”分权制衡的原则从美国联邦宪法制定之初便一直深深的植根于美国政治制度之中, 成为维护美国政治民主的一大支柱, 并备受其他国家的推崇, 然而事实上, 在美衡慢慢的出现倾斜,从总统与国会的关系可见一斑。在 200 多年的斗争中, 两方力量此消彼长,从 19 世纪晚期的“国会政体”时国会一方独大,到二战期间总统的权力越来越大甚至出现总统独揽权力的局面, 再到今时今日, 在总统和国会两方较量中, 可以看到总统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国会政体”指在 19 世纪后期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形成的以国会为政治权力中心的政府运行机制 3 。由于美国内战的契机,在南方重建的过程中,国会吸纳了南方各州的代表,凭借宪法赋予的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权的权力打压总统行使权力的空间。并且通过弹劾约翰逊总统 4 ,打压了总统的权威。同时,国会凭借财政权掌握着行政部门的预算开支,加强对行政部门的控制,形成具有美国特色的“一仆二主”(即行政部门接受总统和国会的双重领导, 但是国会的影响力大于总统) 的局面。对国会力量的强大, 地位的显赫, 美国总统伍德罗· 威尔逊 5 有着深刻的体会。在他的著书《国会政体——美国政体研究》中, 指出美国政府是一个“把国会作为联邦制的中枢和支配力量”的“国会制政府”。而托克维尔 6 也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到“美国的行政权是软弱无力的”, 虽然最后历史证明他的结论是错误的, 但是从这点可以看出当时国会的权力的确很大, 并且这一点在当时也是摆在明面上的。 19 世纪末期国会独揽美国政局大权, 然而好景不长。在 20 世纪初, 日本偷袭珍珠港后 3引用自《 19世纪后期美国“国会政体”的成因探究》宗传军著 4约翰逊总统,全民安德鲁·约翰逊,是美国第 17任总统。 1864 年大选时当选为副总统。林肯总统被刺身亡后由约翰逊继任总统。他上台后站在南方种植园奴隶主的立场,实施了一系列重建南方的反动措施,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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