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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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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
第三章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用于稳定市场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依法税前列支,实行分级管理。遵循取之社会、用之民生、专款专用、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征集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价格变动情况,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向社会征收等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征收范围和标准]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是:
(一);
(二);
(三)%征收;
(四)%征收;
(五);
(六)%征收;
(七)对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收入按1%征收;
(八)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按2%征收;
(九)对水资源费的年提价收入按10%征收;
(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与前款规定的征收范围相重复。
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金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条[基金缓减免]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确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生产经营亏损,可申请缓缴、减缴或者
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代征单位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年度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代征单位应当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的年度核查,多退少补。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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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