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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资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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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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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
总则用工和培训劳动用工职工培训职工档案管理出勤和考勤出勤考勤原则假期外出培训的,由矿安培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或矿长审批后,由矿统一安排或组织劳动者外出培训。
第十七条被招劳动者分配到矿属单位后,应由所在单位领导选择政治觉悟高、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分劳动者的师傅。


师傅应集中对新职工进行劳动态度、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所在单位安排由师傅带领新工人上岗,并与之签订师徒合同,分别交劳资科、安全站备案。学习期满或见习期后,待熟悉工作环境,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第十八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或者现有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转岗、转业的,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矿在职职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特殊工种离开生产工作岗位1年以上,又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应给该职工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经矿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或技术人员,上岗后应当为矿方服务3至5年的时间;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出该特殊工作岗位或无故要求调离特殊工作岗位的,应退还矿因培训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并赔偿矿方因特殊工种缺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严禁擅自调动要害工种和特殊工种,若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书面申请,由矿统一安排;没接到通知或其他职工未到岗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安排该岗职工离岗;否则,一切后果由单位主管承担。
第二十二条安培中心应制定班长以上干部、技术人员及特殊要害工种的常年培训计划,根据工种安排应接受培训的课时,定期组织培训;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安培中心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经常组织职工对矿相关文件、实事政治、安全规程等进行学习。
第二十三条矿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等形式的学习,对所学专业经矿方批准的,矿方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学习结束、取得一定技术资格、专业技能的职工应为矿服务3至5年的时间,否则,退还矿报费用。
特殊原因经矿方同意调出或转岗的除外。
第三节职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方对其所有劳动者进行建档管理。职工档案的管理本着:干部档案由矿组宣科管理,聘干及其他职工的档案由劳资科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档案的原则。
职工调动应及时将本人档案转入其调入单位。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变化等原因引起转递职工档案的,在转递过程中要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通道转递,不能交由本人自带。
第二十六条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应由申请查阅者出示书面查阅报告,写明查阅对象、理由、目的、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领导或矿长同意后,如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给予查阅。


第二十七条借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必须由借档单位或部门写出借档报告,加盖借档单位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程序操作。
借档单位或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归还职工档案,如确须续借,经分管领导或矿长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
严禁个人借阅职工人事档案。
第三章出勤和考勤
第一节出勤考勤原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办事员必须在每天下午3:30之前将本单位职工当天出勤、旷工、病事假等情况如实报劳资科,月底汇总连同各种假条上交矿劳资科;次月5日劳资科将对各单位出勤、欠勤情况统计、上报分管矿长。
若办事员休班、出差或休假不在矿的,单位应另外派员报勤。第二十九条矿属各单位必须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安排休班、休假人员,该单位休班情况于月初报劳资科。
职工必须按照所在单位排班休息;特殊情况,可与单位内部协调解决并报矿劳资部门备查。
第三十条职工休班应以集中休息为原则,月休班不得超过7天(二月份不得超过6天);特殊原因须分休或连休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科长、区长或其他直属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班。


第三十一条全矿人员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进行离矿学习,在休班期间外出学习的,不算出差;经常性外出学习时,应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休班处理。
矿方派出学习的,由矿统一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或外出开会须提前书面申请,由矿统一组织或安排;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的,须事后补条。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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