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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12〕7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留的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以分散留地方式申请使用留用地指标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中公摊基础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不超过20%,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用地总面积。
(九)确定留用地用途。留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
(十)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征地项目用地材料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当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与该征地项目的其他补偿安置资金分科目管理。征地项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批准后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征地项目用地未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国土房管局通知银行将预存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征地单位;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退还征地单位。
(十一)拨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本通知规定或者自愿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征地项目用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安排留用地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征地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征地项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项目的,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通知土地储备机构,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支付给征地项目用地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返拨办理留用地的相关费用(在征地项目支付的货币补偿款额度内)。
(十二)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续。留用地应当使用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历史违法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留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散留地,以及集中留地,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征收审批手续。留用地可以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留用地净用地超出留用地指标,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不超过10%且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整体办理征收和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超过10%或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拆迁、开发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缴费用的返拨。市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监管留用地的使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留用地使用情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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