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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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12六盘水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24米以下公共建筑
≤40

≤35

高度24米及24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层公共建筑
≤35

≤30

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
≤30

≤25

厂房及库房
≥35
-
≥35
-
 
注:、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厂房及库房建
筑密度指标为下限值;
、容积率控制
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5公顷,容积率
≤,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
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该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业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若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加强与周边项目的交通联系,重视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拟建项目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
(一)拟建项目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应对该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二)当拟建项目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拟建项目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师及生活用房应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拟建住宅应当尽可能避免自身影响造成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情况。对于一梯四户以上自身影响的北向户型,其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户数,在冬至日日照不满足的比例不得大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2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的规划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不满足的户型户数应控制在总户数的5%以下。
第二十三条 拟建项目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要求。
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二换算。
 
附表二: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  位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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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