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重要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
如:国家机关,城市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
活动场所。
防火分隔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 50%。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
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 50%。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
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
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 25%。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或损坏率超过 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
率超过 50%。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
损坏率超过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50%。
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
性能低于 B1 级。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
栏、卷帘门。
除 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
数量不符合规定。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
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除 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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