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黄杨镇新一轮退耕还林经济林苗木采购
项目编号:CQDZ-2018-01
招标文件
采 购人:绥阳县黄杨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期:2018年12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4、 本次采购最高投标限价为采购预算价,此价格含送货到造林地点的运费 及苗木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各种税费等(超过采购预算价的报价作为废标处 理)。
5、 投标报价范围:本项目招标投标人应自行到供苗、造林地点考察,考虑 一切不可预见因素,结算时中标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6、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接采购人书面通知后2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7、 苗木存活率:供货方需承诺所供苗木到达时新鲜度100%且苗木根须发达, 种植后苗木存活率达到95%以上,若实际存活率未达到95%以上,采购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拒绝付款。
8、 苗木包装要求:按采购人需求。
9、 苗木售后要求:供货方需承诺3年达到苗木中产,5年内达到苗木盛产期, 若
3年未达到苗木中产,5年内未达到该苗木的盛产期,采购人可追究其中标方 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10、 苗木售后技术、服务指导要求:3年内提供上门技术指导,终身技术咨 询要求。
11、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计价格(2002) 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 由中标人支付。
12、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给采购方,履 行供苗合同后无息退还,违约者不予退还。
13、 付款方式:具体内容签订合同时约定
14、 “谁中标谁供苗”,相关事宜按照遵义发改农经【2016】127号执行。
(二)
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
(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 中文。
(3) 投标计量单位,投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其规定的计量单位;没 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4) 计算错误及修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 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全 部责任。
2、投标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和被行业主管部门记录黑名单未解除的不得参加 投标。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若递交了投标文件,视同为全部认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若没有按照本招标文 件的规定参加投标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 投标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 投标人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 利益;
第三章招标文件
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 问题应于开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 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 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 定,该投标将被拒绝。
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开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 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送达或传真至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 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 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 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投标人未提出澄清要求,或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漏看或误解,导致废标
或中标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负责。
3、招标文件的修改
(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 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 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 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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