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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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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法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供应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供应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恳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担当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见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宅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全都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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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