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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天津XX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轩
被申请人:天津天斯XXX发展有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天津XX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轩
被申请人:天津天斯XXX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XX
申请事项:
,。
事实与理由:
1、天津市昊XX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与天津天斯达X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2015/000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金额9000000元,在借合同中没有载明借款利率。同时在天津市XX房管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中已载明权利价值为9000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天津XXXXX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首查封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价值之外的一切权利,现特此向天津市XXX人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补偿款、。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XXXX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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