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涂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与第三人陈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车上的陈某、李某强、李某、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昌车辆挂靠有风险一旦出事须担责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涂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与第三人陈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车上的陈某、李某强、李某、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涂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受伤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后续治疗费12000元。由于原告系乘坐陈某驾驶的小车受伤,陈某系原告雇主,陈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鉴定费。经查,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南昌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11300元、后续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熊某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营车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车辆委托服务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取相关管理费。审理中,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重型自卸货车属熊某于2014年6月购买并挂靠于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我公司受委托负责车辆上户、转户、办理车辆运营相关证件……被告涂某、熊某双方自认重型自卸货车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合伙经营该车运输业务。
另查明,该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南昌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再查明,原告李某系农业家庭户口,2016年5月6日,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公安局昌南新城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李某于2013年12月同业主李伟人住金沙某小区33栋1单元303室至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运营车辆委托合同》、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涂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法有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受害人,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涂某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熊某与被告涂某共同出资购买该重型自卸货车,合伙经营该车运输业务,两人属于合伙关系,故被告涂某在运输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被告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签订的《运营车辆委托合同》,实质上是车辆运输挂靠合同,合同中对于事故责任承担的约定,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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