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和概念………………………………第三页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第四页三 、我国夫妻财产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页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第六页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程序。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世界上大多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我程序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约定内容的解释问题。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现对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给审判机关的审判带来困难。如果有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就会把住这个关。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婚姻法对约定的范围和时间未作明文规定,从立法精神看,约定的范围,既包括婚后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当呈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共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对于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合法约定, 法律均予承认。 2 、约定的实质要件约定庆当具备哪些条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的规定,约定的实质条件是:( 1 )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约定无效;( 2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 3 )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约定的形式要件约定庆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形式必须双方认可,或者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认定。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协议变更或者终止关于财产的约定。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 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1 、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2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 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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