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准则下存货发出计价方式的转变.doc论新准则下存货发出计价方式的转变 2006 年2月 15 日,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发布,并已于 2007 年 1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存货是企业极其重要的一项流动资产,它是否能够得到正确、客观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利润状况有着重大的影响。经过对新旧准则中有关存货表述的比较,我们发现,除去结构和体例上的一些细微差别,存货发出计价方式的转变虽寥寥数言,却意味深远。笔者试图采撷新会计准则诸多变化中的这一朵“小花”,“窥一斑而观全豹”,浅谈一些看法。二、存货发出计价方式的转变原存货准则条款中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紧接着出台的《新会计准则解释》中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平均法) 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中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含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四种,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三、关于计价方式转变的分析(一)体现了深化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纵观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各国的各种制度都应按照国际规则来修改变通,会计也不例外。此外,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计准则制定中,也确实有一些经过多年摸索、总结的成果,其中的很多合理内容应该被我国借鉴,并有必要在准则中加以体现。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已明确取消了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只保留了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三种。而且均成本法是指“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根据期初类似存货的成本和本期购入或生产的类似存货的成本的加权平均数来确定的方法。该平均数可以定期计算,也可以在每次收到新货时计算。”即包含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只是移动平均法不单独列示而已。很显见,修改后的我国的存货发出成本确认方法与国际规定无论是内容上还是表述上都完全一致,都是实质上四种方法, 列示三种,其中一种包含。(二)使会计实务操作与客观事实更加相符大量调查发现,发出存货实际成本后进先出法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且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即便一些在账务处理上选择后进先出法的企业,除去流转速度极快的少数行业外,绝大多数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这样就造成了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的相互脱节。再者,为了防止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验收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过长,导致货物积压、变质或毁损,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多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都不实行后进先出法,在实际中存货后进先出的例子很难找到。(三)体现了损益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损益观,又称收入费用观,是指把企业已实现的收益和为实现收益所消耗的费用进行期间配比。我国旧的存货准则中后进先出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在物价上涨或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能够尽可能地增加成本,降低利润,符合谨慎性原则。这反映出当时我国坚持的仍然是“损益观”而非“资产负债表观”。但是如此处理,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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