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筹划
二、营业税税率的筹划
建筑工程承包
建筑业按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其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适用税率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应纳营业税计算
此项业务应按“销售固定资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应纳营业税 =5000(1+10%)/(1-5%)*5% =(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受托方)不代垫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服务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如果商华公司委托建华公司代理建房,可免缴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即两公司应当与2000年12月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商华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开具给商华公司,由建华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商华公司,商华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帐即可。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建华公司以不动产对商华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交纳营业税。更何况两家企业的出资人一样,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
两家公司只需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以下帐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商华公司 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商华大厦 5000万元
五、帐务处理对税负的影响
例 某地税务局对A房地产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公司的“财务费用”科目列支了预收购房户房屋订金的利息48万元。
经过调查得知,该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和扩大销售,采用预收订金付息的方法销售商品房,即购房户先支付房屋价款的60%作为订金,待房屋建成后再交足余款,从收取订金日至房屋建成日,公司按10%的年利率对购房户交纳的订金计息,在剩余应付款中抵扣。
比如,X先生向A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与6月1日向A公司交付60%的订金18万元,10月1日房屋建成,(18*10%*4/12),(30-18-)。
该公司相应帐务处理:
6月1日收到订金,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预收帐款 180000
10月1日收到剩余款项时,
借:预收帐款 180000
银行存款 114000
财务费用 6000
贷:经营收入 300000
税务机关要求对利息支出补税:
补缴个人所得税 =48/(1-20%)×20%=12(万元)
补缴企业所得税 =48÷10%×(10%-%)×33% =44352(元)
应当注意两点:
改变原来的帐务处理方法
该公司合适的帐务处理:
6月1日收到订金,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预收帐款 180000
10月1日收到剩余款项时,
借:预收帐款 180000
银行存款 114000
贷:经营收入 294000
节税计算:
节省个人所得税=12万元
节省企业所得税=44352元
节省营业税=48×5%=24000元
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24000×7%=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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