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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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制度
§1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2 第二节 结婚程序
§3 第三节 违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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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 一、结婚释义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虽然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法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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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为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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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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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程序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程序有行政撤销程序和诉讼撤销程序 )
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间是1 年,自受胁迫方可得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间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与无效婚姻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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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的, 可否作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
问题思考: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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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具有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的构成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两性
(2)没有配偶的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群众认为同居的男女两性具有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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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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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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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男女双方应补办登记而未补办登记的,产生同居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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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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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一夫同日娶两妻”?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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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实重婚问题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重婚罪种类:
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法律婚——法律重婚
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有效事实婚——事实重婚
前婚是有效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法律重婚
前婚是法律婚姻,后婚是无效事实婚——事实重婚
——通说认为: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无效)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
注意: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是指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法律不赋予、不保护其享有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对事实婚姻放任不管,更不是允许事实婚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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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上与刑事上对事实婚的界定不统一,容易造成观念的混乱。
民事上的事实婚指“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刑法上的事实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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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994年2月1日以后,当事人在法律上虽无婚姻关系,但客观上却有多个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存在——重婚否?
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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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苇教授提出:
根据事实婚姻侵犯客体不同,将其分为两大类:
一是单纯违反结婚法定形式要件的(侵犯单一客体的)的事实婚姻;
二是既违反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又违反结婚法定实质要件(侵犯双重客体的)的事实婚姻,包括:事实婚姻中的包办婚、买卖婚、早婚、重婚等。
事实婚姻中,侵犯单一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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