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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D26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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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特殊工程,各地都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地方
政府宣布的相关政策和条例,联合单位自己实际情况而制订出社会保险规定。因
(D)收据。
3.员工致残补偿
(A)工伤证明,参保花名册;
(B)病历卡、医疗费票据;
(C)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D)伤残程序(等级)判定表;
(E)收据。
4.员工死亡补偿
(A)死亡证明书,参保花名册;
(B)抢救医疗费票据;
(C)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D)当地派出所出具其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
(E)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应拥有县一级以上的医务劳动判定结论
书;
(F)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有学校的证明书。
5.痊愈器具
(A)审批表;
(B)伤残程度判定表;
(C)购置和安装痊愈器具费用票据。
第三条统筹保险办事程序
(一)合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员工奉养的直系亲属,切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发统筹医疗:
1.拥有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的;
2.
儿女:年纪未满
18周岁(或年满
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
父亲母亲或配偶: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从未有工作收
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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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个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个月缴交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赐予一定补贴。
3元在单
(三)
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员工本人的
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
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约定医
院中选择定点医院。
(四)医疗待遇
2.参加人员持家眷统筹医疗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统筹医疗门诊或住院
结账单(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到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规
定记账90%,个人现金自付10%。
3.入口药、输血、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记账。确因病情需要经申
请批准采用现金支付后,按规定审核报销(急危重患者可先用后批〕。
4.
5.
A)
B)
市外转诊,应由市级医院主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科主任署名,加
盖医院公章,到统筹医疗处办理转诊手续。
医疗费用推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医疗费用年度结算时按比率结算到
个人。
门诊超定额费用年度结算时按2:2:6的比率,由市财政负担20%,
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60%。
住院超定额费用按2:6:2的比率,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
60%,个人负担20%。
第四条直属保险办事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程序: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参保时应向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提供如下资
料与表格。
(A)《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需提供电脑软盘);
《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需提供电脑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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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机关事业单位薪资基金手册》;
(D)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E)本人1寸近照1张。
参保后正常缴费时,如本月无人员更改及月基本薪资增减情况,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直接按上月参保人数按月基本薪资数额委托财政或开户银行按划拨本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人员更改及月基本薪资增减情况,用人单位要在当月十五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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