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并与2017年3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弃物;
(四)在河流、排水沟渠、滩地、岸坡堆放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粉煤灰、石末、秸秆和其他农业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七)毁林开垦、破坏植被;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二)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三)露营、野炊、放生;
(四)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五)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矿山开采;
七)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风景区(点)及其游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旅游、游泳、垂钓、洗涤;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等;
(二)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三)侵占或者损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损毁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五)其他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矿山开采、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后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前两款规定的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的具体时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同期声】采访人大立法部门或者法学专家:第二章的特点,
着重介绍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准保护区的区分意义,以及对一些
行为的明确违法认定的意义。
第三章共计10条,则在《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更细的明确了各级政府、环保、水政、农业、畜牧、林业、卫计委等多个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方案;
(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四)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月的水质监测信息;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二)监测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等;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实行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二)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指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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