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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有病和多发病的诊断服务。
一、名称
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地址选设科室应切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选设医学查验科(化验室),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设有操作台,起码配备有血、尿惯例剖析仪,冰箱。
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应建立X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牙片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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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合放射诊断许可要求。
选设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应建立超声检查室,使用
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起码配备有超声检查设备、诊床。
选设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应建立心电图检查室,使
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起码配备居心电图机、诊床。
选设药房,药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中、西药房分设,应设有药柜,发药台,起码配备有冰箱、空调。
选设察看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察看病床,起码配备有供氧设备和抢救设备。
选设消毒供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独立的冲洗室、消毒打包室、无菌物品寄存室。
设置输液区等治疗区的,应设有空气消毒设备。
(四)地面装饰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
洗消毒的材料。
(五)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断无关的业务用房。
(六)诊所悬挂标牌应与经批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七)基础设备,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等
要经相应部门的检测查收合格。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
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
菌设备、处理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寄存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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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抢救药品箱。
(三)有与展开的诊断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一)拥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拟订诊所人员岗位职责,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医院感
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三)拥有病历本、处方、发票和医疗服务价钱清单;
(四)设有医疗美容科的,成立医疗美容项目分级和管理制
度,美容外科仅限展开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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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
口腔诊所是为患者提供口腔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口腔常有病和多发病的诊断服务。
一、名称
口腔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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