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新规定 2013( 全文) 来源: 匿名时间: 2012 年 12月 27日关键词: 交通法规驾照阅读: 159602 次公安部 10月8 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 3 分提高到6 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 12 分。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 2013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2013 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 38 项增加至 52 项。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 、闯红灯,记 6 分,罚 100 元。 2 、酒驾, 5 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 、不系安全带,记 3 分,罚 100 元。 4 、副驾不系安全带,记 1 分,罚 50 元。 5 、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 3 分,罚 100 元。 6 、行驶途中抽烟,记 1 分,罚 100 元。 7 、有意遮挡号牌,记 12 分,顶额处罚。 8 、超速驾驶,记 6 分。从 2012 年7 月起,7 种摄录违法( 非现场处罚) 罚款+ 记分:( 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 罚款 200 元.。2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 200 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 100 元。 4 、超速行车, 罚款 200 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 罚款 100 元。6、逆行, 罚款 200 元。7、违停车,罚款 200 元。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 %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 %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 6 分: 1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 2 、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 3 分: 1 、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 。 3 、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 、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 、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 、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 1 分: 1 、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 、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 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 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 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 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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