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当实施,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的通知》(京政发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到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依据经济承受力量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连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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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根底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存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头起息。积存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头按新的利率计息;积存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头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屡次调整的,根据最终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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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方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不连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根据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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