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工程审价与审计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
而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地方,关于对工程造价的行政审计可以干预市场审价的做法甚至已经开头形成或正在形成地方法规。
(二)那么,行政审计
一级建造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工程审价与审计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
而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地方,关于对工程造价的行政审计可以干预市场审价的做法甚至已经开头形成或正在形成地方法规。
(二)那么,行政审计和工程审价毕竟哪一个才是工程造价最终确实定依据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在承受采访时认为,工程审计与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行政机构实施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本、报表及其他与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视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展有效掌握,削减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或转移资金,防止建立资金流失,是一种行政监视行为。而工程审价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根底,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根据国家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机、料消耗等标准进展核算。目的是解决工程建立活动中工程造价确实定与掌握,因此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河南大学法学院张道云教授也认为,工程造价确实定应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解决。假如当事人商定的造价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只要招投标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以此为依据签订合同;假如当事人商定的造价是经过审价确定的,只要审价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他还认为,审计结论只针对建立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建立合同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审计属于行政法律标准调整的范围。审计结论是一种行政打算,并不固然具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因此,审计 机关用审计结论来干预合同的审价或招投标确|考试|大|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实际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对广泛存在的审价与审计纠纷仍旧忧心忡忡,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也特别高。为此,一些专家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目前工程建立领域消失的审价与审计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立法的滞后。虽然建立部的有关规章对此有所涉及,但立法层次太低,适用性差,而相关法规对此涉及承发包双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应经过修改《建筑法》等途径,立法明确工程造价形成的原则和程序。政府投资的安全运作需要保证,施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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