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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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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 严肃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施工、房屋拆除工程扬尘突出问题, 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 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 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二、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乡建设委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小组组长,委安全生产监管处、委城市建设处、委市政公用建设处、委勘察设计处、委城市园林建设处、委建管局安监站、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公用质监站有关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扬尘治理督查和数据统计汇总工作的要求, 委建管局安监站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市政管理处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治理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治理督导检查、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公用质监站负责全市公用建设扬尘治理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委城市建设处、委市政公用建设处、委-2- 城市园林建设处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行业领域内扬尘治理督导检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建筑扬尘治理办公室设在委安全生产监管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三、时间安排(一) 部署阶段(5月 10 日前)。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委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 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本行业领域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填报建设扬尘专项治理监管工作联系表(见附件 1) 。方案和监管工作联系表请于5月 30 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处。要对辖区房屋建筑、市政轨道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公用建设工程等进行摸排, 建立项目清单( 见附件 3)、台帐(见附件 4), 并于每月 20 日前报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处。(二) 实施阶段(5月 10 日至 11月 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扬尘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 20日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2)。(三) 总结阶段( 12月1 日至 12月 31日)。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研究提出有效控制扬尘的措施和建议, 并及时按照要求上报。四、主要工作-3-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相关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一)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 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 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 、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 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 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车辆、人员管理。(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按照《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 青政办字〔 2012 〕 166 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的通知》( 青建办字〔 2014 〕 23号) 扬尘治理有关要求, 全面落实“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车辆冲洗、预拌混凝土使用、易扬尘物质处置、高空垃圾处理、渣土密闭运输、施工湿法作业、视频监控”等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并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4- 1 、市政府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要迅速反应, 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加强控尘降尘工作力度。 2 、在空气污染预警期间劝告施工会导致扬尘污染的在建工程主动停工; 对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停工的重点工程,要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强制性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 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必须使用绿色防尘网进行不留死角的全覆盖。 4 、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或工序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5 、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冲洗作业, 特别是车身、挡泥板、底盘等部位, 不得带泥驶离工地。 6 、新开工项目场内车行道路、高层建筑水平防护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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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