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车合同
长期租车合同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人与承租人经过友好协商,出租人自愿向承租人供应车辆租赁服务,车牌号码为 .车型为 .现约定如下:
第一条: 租金计算
租金为每月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运用车辆,按时协作年检及《车辆运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担当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缘由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承租方自行担当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运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担当(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承租方担当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承租方担当非因出租方缘由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觉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担当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缘由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 车辆归还及续租
4. 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修理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 车辆修理
5. 车辆出现异样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样及损坏状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修理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担当(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 车辆保险
6. 出租方向承租方供应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刚好向出租方供应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帮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刚好实行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担当。
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担当,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接着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 违约责任
7. 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 承租方供应虚假信息;
、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发生7.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除7. 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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