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释义] 本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展保险欺诈所应担当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爱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本条规定严格制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展保险欺诈。依据本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展保险欺诈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状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缘由,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
二是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实中已发生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有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猎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的确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猎取保险金而有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明显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
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张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指的确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依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状况或者财产损失状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恳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张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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