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紧急状况下恳求外国对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紧急状况下恳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实行强制措施的规定。
在通常状况下,国际上处理有关的引渡事宜,都要经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和必经的法律程序。而且恳求引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必需得知被恳求引渡人的详细所在,也就是他的踪迹。这也是提出恳求引渡的国家向被恳求引渡人所在国要供应的一个根本事项。但在有些状况下,特殊是在紧急的状况下,比方一个长期逃跑在国外,又是恳求引渡的国家盼望急于引渡回国的重要人犯,假如在好不简单得知该人犯的详细所在国或者所在地的状况下,如对该被恳求引渡的人不实行紧急和必要的强制措施,就会对该人犯失去掌握,而且会导致引渡的最终失败。因此,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可以恳求被引渡人所在的国家赐予帮助,实行紧急的强制措施,先将被恳求引渡的人掌握起来,以防止被恳求引渡的人再次脱逃。本条就是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的实际状况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本条规定中的“在紧急状况下”主要就是指如不马上实行强制措施,就有可能脱逃、公开、自杀等状况。一般来说,一个负案在逃的又是逃离国家到国外的重要人犯,为了躲避有关司法机关的缉拿,总是居无常所,四处隐藏,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匆忙逃离原住宅。这也是各个国家之间实施引渡面临的一个难题。很多国家的引渡事宜最终未能胜利,就是没有解决好对被恳求引渡人事先实施监控的问题。由于究竟人犯远离本国国土,在司法管辖方面鞭长莫及。经过长期的探究和实践,现在国际上通常实行国家之间赐予帮助的做法。应恳求引渡国的恳求,准时将被恳求引渡人实行适当的和必要的强制措施监控起来,为以后的引渡得以顺当进展奠定根底。引渡本身就是一种国际行为,国家之间的互助合作也成为当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是详细操作起来也不那么简洁。由于在两个国家之间发生的引渡事宜,有时关系到国际形势,有时还关系到两国之间的关系等等简单因素。虽然说打击犯罪是每个国家都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被恳求引渡人的所在国是否最终同意帮助引渡,不仅要经过该国政府根据法定程序加以审查,有时还取决于其他一些简单的缘由,诸如上述的国际形势和两国之间的关系等。但有一条可以说是特别明确的,就是在要经过政府之间进展交涉的一段时间里,如何先行将被恳求引渡人监控起来,不致使其失控而无法使引渡顺当进展的这一目标,则是每个提出恳求引渡的国家所乐观追求和努力的。
本条规定的“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恳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恳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恳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实行强制措施”,其中“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恳求前”,是指正是由于在上述的紧急状况下,必需将被恳求引渡人先行掌握起来,才有使该被恳求引渡的人被引渡回国的可能,所以有关部门在一旦得知被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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