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打算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恳求一样的途径通知恳求国。
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打算后,应当将该打算准时通知公安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打算。
【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打算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恳求一样的途径通知恳求国。
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打算后,应当将该打算准时通知公安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打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于外国向我国提出过境恳求,由外交部进展审查并打算的规定。本条共三款。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的过境恳求,由我国外交部依据本法的规定进展审查,并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打算。其中“外国提出的过境恳求”,是指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之间进展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向我国政府提出过境恳求的状况。“由外交部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审查”,是指为了准时处理这种外国之间进展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紧急事宜,由于时间的紧急性,本条规定由我国外交部全权受理,并进展审查。同时还要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审查的内容,还包括应当由人民法院进展审查的内容。也就是说,虽然本款规定了主要由外交部负责进展审查,但审查的内容仍旧要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并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打算”,是指外交部在对过境恳求审查后,要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打算。一般是在审查后,认为过境恳求符合本法或者有关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并且认为该引渡事项不存在损害我国利益的状况,就应当准时作出准予过境的打算。反之就会作出拒绝过境的打算。由于两国之间进展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状况,一般属于事实比拟清晰,所需办理事宜较为简便,我国政府只需考虑这一引渡事宜是否会有损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影响我国的对形状象,因此由我国外交部进展审查和批准就足以处理,所以本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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