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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扣缴款之解缴.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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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所得稅扣繳款之解繳
一、法令依據及扣繳標準
︵一︶法令依據

機關、團體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a)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b)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c)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2)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左列規定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列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權利金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其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上述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
(4)所得稅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三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如有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6)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放款之利息,應按利息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
(7)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八日財政部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二七八九號令發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一一一0號令發布)
(1)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其扶養之親屬有左列各款所得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以下簡稱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免予扣繳。
(a)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b)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c)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2)納稅義務人申請免扣證,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單位核發一份,憑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免扣證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不敷填寫時,得憑舊免扣證申領新免扣證。
(3)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暨受其扶養之親屬,領取第一條所稱之所得累計超過新台幣二十七萬元時,應由給付單位就超過部分,依規定扣繳稅款。
(4)未領用免扣證或已領用而未於給付時提示免扣證登記者,仍應由給付單位依規定扣繳稅款。但轉帳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五日前補行登記者,免予扣繳。
(5)凡經登記免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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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