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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会计
企业不是由于合并或破产的原因而停止营业,在宣告停业之前所进行的会计工作称清算会计。
对于清算会计而言,由于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变卖全部财产,因而需要按市面现价重新计价,对资程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5)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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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时,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对外投资的核算
转让企业原来的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 对于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若原来已将应分回的投资收益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在实际分回投资收益时,应冲减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7)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 、“无形资产” 、“投资”等科目。
(四)破产费用的核算
清算期间支付的各项破产费用应通过“清算费用”科目核算。 实际支付有关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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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科目; 清算终结时,将“清算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的核算
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已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因此转让时,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对于无偿划拨取得的没有入帐的土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对于原来作价入帐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土地,在转让时,应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还应交纳营业税等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保险费,向有关部门拨付职工安置费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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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科目。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 清算损益” 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清算终结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核算
(六)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会计处理
债务的清偿顺序
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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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
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 、“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有关规定,尚欠的债务不再清偿,应予注销,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分配剩余财产的会计处理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向股东进行分配,分配剩余财产时,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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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审计三个阶段的具体操作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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