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2003 年4月 22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 具备房屋拆迁资格, 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 受拆迁人委托,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第四条(资质管理制度) 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 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拆迁原则〕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第六条〔主管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 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 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 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单位资质核准第七条〔拆迁资质要求〕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 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第八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第九条〔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 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条〔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 10 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 1 名以上; 2 、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 1 名以上; 3 、有 2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三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 20 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 2 名以上; 2 、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 1 名以上; 3 、有 4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 、获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 50 户以上的拆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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