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工程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废弃物处理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取、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接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 “接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安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供给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治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要
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互联网食品的经营者,不得申请全部食品制售工程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第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
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干净, 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开日光直接照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无积水,并易于清洁消毒。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其次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穿插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特地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离地隔墙不低于10cm,防止虫害公开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其次十一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把握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其次十二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
食品运输车辆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运输有温度把握要求的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食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其次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其次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确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其次十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示所经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其次十五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特地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其次十六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 特别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其次十七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特地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xxx 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依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其次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表达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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