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赔偿工程:
交通事故受害人患病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赔偿工程:
交通事故受害人患病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劳动力量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帮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连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患病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恳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详细标准:
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承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际削减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力量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丧葬费。根据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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