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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犯罪的轻刑化
【摘要】在我国经济不断进展的时代背景下,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始终是以重刑为指导的。这种重刑化的规定对于社会的治理曾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和现代法治理念的进展,对于经济犯罪轻刑化的主见越来越得到显不太公正,轻刑化的模式才能更加体现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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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的要求
犯罪客体是犯罪危害性的关键要素,犯罪客体的严峻性也准备了刑罚的轻重。犯罪客体性质不同,对法定刑的设置和具体犯罪量刑轻重的选择有着直接的影响①。总体而言,侵害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刑罚的严峻程度会明显重于侵害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而对于经济犯罪而言,这类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就是经济秩序,这种客体的侵害并没有直接侵害到人的生命和财产,只作为一种可能性的结果可能会在某些经济犯罪中侵害健康权和财产权,但这只是一种侵害经济秩序后的可能性结果。对于经济犯罪适用严峻刑罚,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难以做到罪刑等价。
(三)我国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
我国现在处于市场经济进展的高速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不断的经济进展来供应动力。在我国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的状况下,经济犯罪的发生也会随着经济热潮的进展而不断增多,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国家打击经济犯罪是一种必定,但这需要保持轻刑化的态势。市场经济的进展本身就布满了不确定性和冒险性,假如对于经济犯罪不断适用重刑,营造一种严峻刑罚的法治环境,会严峻打击市场主体进展的乐观性,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进展。刑罚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手段,不应以重刑过多地干预市场的进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轻松的法治环境对于国民经济的促进才会更加有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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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经济犯罪的重刑化表现
对于我国的经济犯罪而言,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国家确立了“从严从快”的刑事政策,这种政策在法律方面表现于一种重刑化的规定。
(一)在立法层面体现于一种重刑化的刑罚结构
关于刑罚结构,有学者做出过具体的阐述,并将刑罚结构划分为五种:以死刑占主导地位的;以死刑和徒刑为主导的;以徒刑为主导的;徒刑和罚金为主导的;徒刑的替代措施为主导的。纵观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国是以死刑和徒刑为主导的一种刑罚体现。这种刑罚模式使得经济犯罪和侵害人身、财产类犯罪的行为处于同等的严峻模式,这明显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经济犯罪侵害的主要是经济秩序,与侵害人身和财产的犯罪而言,二者的危害性是不同的。虽然随着刑罚修正案的颁布,经济犯罪的死刑有所削减,但这种严峻打击经济犯罪的模式照旧是一种重刑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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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司法层面适用较重的刑罚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刑法为主导的社会,在社会纠纷中,运用更多的也是刑法,运用严峻刑罚来治理社会的理念始终都存在于我国社会中。在社会进展的过程中,刑事政策要求严峻打击经济犯罪,这在司法层面就要求司法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界限内运用重刑来打击经济犯罪。重刑的体现之一就是死刑和严峻徒刑的适用过多。虽然我国也有罚金刑、管制、拘役等轻刑化的措施,但在现实司法中,适用最多的照旧是死刑和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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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执行方面偏于保守
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我国规定了自由刑,同时也有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罚金和没收财产一般是作为一种附加刑来适用,并且更多时候由于行为人的个人状况使得这类刑罚得不到很好的运用。所以在我国,自由刑是主要的一种刑罚,主要是将犯罪人置于高墙之内,处于完全与社会脱离的状态,这种方式使得犯罪人的后期改造显得很困难,难以融入社会的进展,进而可能再一次引发犯罪的发生。相比较于外国实行监狱的社会化而言,我国这种封闭性的模式显得较为保守。
四、经济犯罪重刑化的危害
经济大进展的时代背景,导致了我国经济重刑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确定的社会效果。但长远来看,经济犯罪的重刑化不利于社会整体的良性进展,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经济犯罪重刑化会减弱刑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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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要在社会上有效地发挥机能,必需依靠于公民的规范意识与正义感,公民规范意识的形成,对预防犯罪起着重要作用①。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处达到惩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必需是一个良法,法需要得到人民的敬重,它所规定的刑罚也必需是合理公正的,只有一个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才能为人民所信服和敬重,才能为人民所理解和遵守,这样才会达到惩处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经济犯罪的重刑化,是与公正正义理念有冲突的,是不利于人们对法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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