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设计文件(4)建设准备(5)组织施工(6)生产准备(7)竣工验收和交付生产(8)(1)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企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2)建筑产品是特殊(复杂)的商品,建设合同更加复杂(3)建筑市场主体的合同(索赔)意识极待提高和加强(4)重视管理效益,合同中蕴藏着巨大的文字上的经济效益(5)熟悉国际惯例,开拓国际建筑市场⑴业主违约索赔鲁布革水电站的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是由鲁布革工程局(业主)和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实施后不久,承包商即向业主提出“业主违约索赔”。理由是: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三级标准的现场公路,承包商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使,引起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要求业主给予400多条超耗轮胎的补偿。本来这是一项不难处理的索赔,当时又有外国专家的帮助,可业主顾虑重重,时间一拖再拖,金额一压再压,最后才补偿了208条轮胎(当时约1900万日元)。对此澳大利亚咨询专家曾委婉地表示,认为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处理得太慢太严。尽管如此,国内有的单位对此却不乏怨言。由于当时到鲁布革参观的人很多,一传十,十传百,引起了一场舆论风波。有的说:“索赔款哗哗地流进了日本人的腰包”,“什么低标价,鲁布革赔掉了一个大窟窿”有的报告文学甚至说成是:“拳击老手打来的一记记重拳”,称“业主输得太残了…….”,,%。世界银行来华视察的专家以及外国驻现场的咨询专家都认为,这是水电建设项目“少见的低索赔”。案例分析: 该工程合同价为8463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为1597天,最后工程实际提前四个月完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共发生21起单项费用索赔和1起工期索赔,见下表。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商索赔分类表按造成索赔原因分析,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有7起,%,占第一位。由于供应当地材料的指定分包商违约引起的索赔有6起,%,占第二位。其他单独原因分别引起的次数都很少。,%。咨询专家认为:如此低额的索赔在大型国际土建合同实践中是少见的,这是一个不具有普遍性的特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合同工程相对简单,招标时设计达到较好的深度,使得实施中工程变更很少。2)合同文件比较完善、严密。3)双方都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能够恪守合同,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都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4)日本承包人为了能更好地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忽略了许多根据合同条款可以索赔的事件。如不可预见的较大不良地质条件造成的生产率降低和其后加速施工增加的额外费用;实际地下渗水量数倍于业主提供的数据,造成开挖工作面淹没带来的额外费用;由于人民币大幅度贬值造成成本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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