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读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诸多新内容,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很多问题,但是也不行避开地遇到了争议和难题。
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法其次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没有把案外人提起的诉讼理解为一般诉讼,而是将其解释为一种特别类型的诉讼。为便于表述,可以将这种诉讼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解释还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该类诉讼直接影响到执行程序的进展,由执行法院有关审判庭进展审理,更有利于沟通信息,提高效率,也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和案外人诉讼,削减诉累。
案外人异议之诉虽然不同于一般诉讼,但本质上仍是一种诉,应当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理由成立的,依据案外人的诉讼恳求作出相应的裁判。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上诉。
对安排方案不服可提起特地诉讼
执行实践中,常常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执行财产申请参加安排的状况,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特殊是在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安排方案不公正甚至有错误的状况下,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鉴于此,司法解释特地对参加安排中的救济问题作了规定。司法解释实行了较为敏捷、务实的做法,即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安排方案有问题的,应领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状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安排方案进展审查调整,并依据调整后的方案进展安排,这种做法既表达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敬重,也有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假如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的,说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执行财产如何安排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在这种状况下,要彻底解决争议,就应当进展诉讼。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针对安排方案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无论是诉讼恳求还是当事人,明显都不同于一般诉讼,可以把这种诉讼称为安排方案异议之诉。安排方案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通过安排方案异议之诉,可以一揽子解决与安排有关的问题。
执行通知可在实行执行措施同时或事后三日内发送
依照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马上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该规定,执行员在马上实行执行措施的状况下,是否还需要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的确存在不同理解。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释时,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七至其次百二十条中都有关于执行通知的规定,为使上下条文间能较好地连接照应,防止实际操作中消失分歧,明确规定执行员马上实行强制执行措施的,也应当发送执行通知书,但执行通知书可以在实行执行措施的同时发送,也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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